广州红日燃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案简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下称“红日燃具公司”)发现公司前员工石祥文离职后与配偶成立的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睿尚公司”),通过商标权转让的形式获得了注册号为第5920931号 红日燃具公司认为,睿尚公司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侵害了其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余被告明知睿尚公司侵权,仍与其合作生产销售被诉产品,构成共同侵权。此外,睿尚公司注册使用的域名侵犯了其第950873号注册商标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以下几点: 1、本案各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字号权益,构成不正规当竞争; 2、睿尚公司在洗碗机上使用被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注册使用的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三、简要分析 在本案判决宣告以前,2017年原告就睿尚公司受让取得的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但是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09年12月14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是本案原告提起无效的日期已经远远超过了5年,而且商评委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其商标在上述争议商标 申请日前已经驰名,所以原告的商标无效申请最终被驳回。这也成为被告睿尚公司主张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论点之一,因为其所受让的商标仍然合法存续。 然而在本案当中,红日燃具公司起诉的是睿尚公司对商标的使用构成对其公司字号权益的侵犯,其中就涉及到公司字号权益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冲突。对此种权利冲突的处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采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意见并且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布案例——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与宏济堂阿胶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从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角度进行了论述。当然,在上述山东案例中,除了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以外,山东高院更多了考虑了案件当事人存在的长远历史传承因素,以较为平和的形式判决一方当事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是需要对产品标识进行一定的修改。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本案中更积极的运用了上述原则保护了红日燃具公司的公司字号权利,不仅从红日燃具公司字号本身的悠久历史、多年的媒体报道、公司多年承办的省级和国家及课题以及获得的各项奖项和荣誉,确认了红日燃具公司从2007年起即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旧)第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企业名称要求,也即是满足“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而这也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睿尚公司及其他被告连带赔偿5000万元的根本基础。 当然在基础之上,法院仍然需要认定睿尚公司等被告确实存在侵权事实才能得出最后的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本案当中明确认定睿尚公司实施的宣传、销售等行为(虚假宣传公司实力、使用虚假广告语以及使用虚假产品资料等)明显试图混淆其公司产品与红日燃具公司产品,而且睿尚公司在法院出具禁令之后依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法院据此最终推断得出睿尚公司的行为即存在攀附红日燃具公司字号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认定睿尚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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