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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便捷高效处理劳动争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亮点解读

저자:林智斌     章升     王俊逸 출처:REIZLAW주소:http://www.reizlaw.net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由广东省政府公布,将于今年5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创新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制度机制等方面均有亮点。



一、《办法》出台背景:



    广东省作为经济、人口、流动就业大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量大,集体争议案件多发,案件处理压力较大。近年来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依赖各级法院指导意见、部门会议纪要等规定较多,缺乏法律依据,缺乏规范程序问题较为突出《办法》的出台结合了广东实际情况,总结提升了各地调解仲裁实践经验的成果,其规定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高效处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办法》主要亮点:

    结合《办法》的具体内容,本文总结了该《办法》以下主要亮点。


2.1 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时间15

    在提高调解效率方面,《办法》规定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此外,在提高调解快捷便利方面,《办法》还规定当事人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通过电话方式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予以登记,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回执。调解组织不得拒绝受理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3日内开展调解。


2.2首次规定简易程序、书面审理

   《办法》规定仲裁机构审理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机构可以采取缩短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书面审理、当庭裁决、电子送达等办案方式。


2.3缩短文书送达时间

    按照《办法》规定,仲裁文书公告送达时间从现在的60日缩短至30日,且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仲裁机构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以在有关基层组织见证下,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有关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自张贴之次日起即视为送达。此举将有效缩短送达时间,有利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4调解、仲裁、监察执法紧密衔接

    保障调解与仲裁程序的顺利衔接,是确保争议法治化轨道有效解决的关键。为此《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1、调解组织终止调解的,为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协助。

2、仲裁机构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办理仲裁申请的收件或者受理工作。

3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

4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此外,《办法》规定建立仲裁和劳动监察衔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仲裁机构发现涉案单位存在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可以建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2.5仲裁管辖范围更加明确

   在地域管辖方面,仲裁机构应当公布其管辖范围。在级别管辖方面,管辖层级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此外,仲裁机构认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收到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认为也不应当由其管辖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仲裁申请后3日内提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机构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2.6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为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减少其因缺乏相应法律知识而受到的权益损害,《办法》规定案件多发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2.7首次确立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

   《办法》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2.8保障职工权益

   《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拟采用的人员调整方案、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及重新签订办法等。此外《办法》中有10条内容提及工会,强化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


2.9细化了仲裁庭审纪律

    规定仲裁参加人违反仲裁庭纪律,如庭审期间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擅自录音、录像、摄影对仲裁工作人员和其他仲裁参加人侮辱、诽谤等,仲裁庭可以责令其退出庭审。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被责令退出仲裁庭的,可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等权利。对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威胁恐吓、破坏公共秩序、侮辱诽谤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等行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2.10音像可以作为证据


    音像可以作为证据,但来源要清晰。《办法》规定,当事人出具录音、录像、电子文稿等证据的,应当注明来源和获取途径,证据来源不明或者非法获取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出具录音、录像证据的,应当同时对其内容进行摘录。


    综上,与1995年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相比,《办法》将人事争议纳入范围,并在预防、调解、仲裁制度机制等方面有了不少创新与完善。本《办法》自201751日起施行。19953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9号)同时废止。